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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715 | 科目:普考◆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715

年份:101年

科目:普考◆法學知識

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 90 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 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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