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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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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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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824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824
年份:
96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依民法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A)宣告終止親子關係
(B)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C)宣告將子女交由社會局保護
(D)為子女之利益定適當保護措施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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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站僕】摩檸Morning.
B8 ·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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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依民法規定,父母如濫用其對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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