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其實施程序為:
(A)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其他部會首長不受不信任案之影響
(B)不信任案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提出
(C)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不但是對人,也是對政策的不同意,故以秘密投票表決
(D)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得通過不信任案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最佳解真的揪感心啊!三心二意(三一二一)...
未解鎖
統整各樓層解析以及自行增加的解析 (A...
未解鎖
跟大家分享我的記名還有不記名口訣無錢談何...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