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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672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672

年份:10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二十四小時」之計算不包括因交通障礙而遲延之時間
(B)「法院」包括地檢署在內
(C)羈押不屬於逮捕拘禁之範圍
(D)本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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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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