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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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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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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672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1年 - 101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672
年份:
101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二十四小時」之計算不包括因交通障礙而遲延之時間
(B)「法院」包括地檢署在內
(C)羈押不屬於逮捕拘禁之範圍
(D)本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並不適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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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vanny Chang
B11 · 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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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A)→交通時間,客觀上無法進行偵查,故...
(共 3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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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Chen
B14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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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理由: 依司法院釋字第...
(共 7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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