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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3527 |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3527

年份:106年

科目: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已刪除】4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關於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合憲之該解釋意旨,下列何者錯誤?
(A)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
(B)憲法第 11 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僅保障積極之表意自由外,不包括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C)名譽權乃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D)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並無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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