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
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
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C)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行救濟進行再審
(D)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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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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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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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到憲法法庭這步,已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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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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