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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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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行政法#120448
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
年份:
11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應督導撲滅蚊、蠅、蚤、蝨、 鼠、蟑螂及其他病媒。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A 直轄市 政府為預防登革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25 條 等規定,於 111 年 1 月 23 日公告「A 直轄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 熱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暨相關防疫措施,請 A 直轄市轄內 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 外之積水容器,避免病媒蚊孳生,執行時間自 1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2 月 28 日止。」此一公告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二、A 直轄市政府以人民甲違反消防安全規定,裁罰甲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並沒入甲所有之爆竹煙火一批。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 院將裁罰決定與沒入處分均撤銷確定。嗣甲請求返還遭沒入之爆竹煙火,因 A 直轄市政府業將系爭爆竹煙火全數銷毀而無法返還,甲主張結 果除去請求權,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法院判決命 A 直轄市政府回復原狀。甲之主張有無理由?請說明之。 (25 分)
三、甲原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保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第十序列警正四階小隊長,配置於屏東小隊服務。經保二總隊 將其調任該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同官等、官階、序列警務佐,現配駐 地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甲不服,主張其經調任非主管職務,嚴重損害 其名譽,且將其自屏東調地至新竹,其婚姻家庭遭受極其不利之影響, 而擬提起行政救濟。甲得否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又 甲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說明之。(25 分)
四、警員甲於執行巡邏勤務時,見人民乙於某銀行附近徘徊,且多次轉頭觀看執勤員警,因系爭地點為重大治安熱點,遂上前攔停乙查證身分。乙 不服,當場表示異議。惟甲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仍繼續執行,並經乙 之請求,當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開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乙對於遭受臨檢忿忿不平,認為受到違法對待,而 擬提起行政訴訟。乙應提起何種訴訟以求救濟?請說明之。 (25 分)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異議(第一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 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第二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