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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86418
科目:
民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2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25)
1 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 5 日出賣 A 屋及基地給乙,乙於同年 2 月 5 日交付 價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後,甲乙發現 A 屋已經於締約前失火而滅失,甲乙於同年 2 月 15 日雙方同意,由甲重新建造一屋交付予乙。然而甲均 未動工,乙於 105 年 8 月 15 日確認甲無意動工,乙依約定解除該重新建 造之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訴請甲返還 500 萬元。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應自何時起算? (A) 105 年 1 月 5 日 (B) 105 年 2 月 5 日 (C) 105 年 2 月 15 日 (D) 105 年 8 月 15 日
2 下列關於民法第 148 條權利行使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用於個案妥適性之調整 (B)屬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 (C)有助於追求法安定性 (D)僅限於公益性質之法律關係,方有適用
3 下列關於民法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條例、通則及自治法規得為民法之法源 (B)兩個以上之國家、國際組織或其他國際法主體與國家間所締結之國際條 約,經立法院議決通過,總統公布後,得為民法之法源 (C)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之規定,得直接為民法之法源 (D)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之解釋,得為民法之法源
4 下列關於民法提存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清償人得將給付物, 爲債權人提存之 (B)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給付物,爲債權人提存之 (C)提存後,給付物滅失或毀損之危險,由債務人負擔 (D)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 10 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 歸屬國庫
5 下列關於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除斥期間經過後,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權利人之權利當然 消滅 (B)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以職權調查之 (C)除斥期間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之 (D)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人須另為拋棄之意思表示,始發生權利消滅之效力
6 甲委請乙媒介出賣其所有之 A 地,嗣乙為其媒介丙買受之。但甲為避免媒 介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與乙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由其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契約。下列關於甲應否支付報酬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善良風俗之維護,甲仍應支付報酬 (B)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甲無庸支付報酬 (C)本於誠實信用原則,甲仍應支付報酬 (D)本於暴利行為之禁止,甲無庸支付報酬
7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 A 地,因乙遲未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故甲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乙應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並獲得勝訴 確定判決。甲何時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A)甲於登記事件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時 (B)甲以確定判決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C)甲依約定付清 A 地之買賣價金時 (D)甲取得 A 地之占有使用收益權時
8 下列關於商品製造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為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肇致之損害 (B)被害人必須舉證證明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或設計有欠缺 (C)商品製造人得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 (D)商品製造人得舉證證明損害非因商品之欠缺所致而免責
9 甲向乙購買汽車一輛,約定由甲之父親丙支付價金,但丙卻不為給付。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僅得向甲請求給付該價金 (B)乙僅得向丙請求給付該價金之損害賠償 (C)乙僅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甲、乙間之汽車買賣消滅
10 關於第三人利益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表示願意享受利益後,當事人仍得隨時變更或撤銷契約 (B)債務人不得以契約所生之抗辯對抗第三人,因其並非契約當事人 (C)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對該第三人為給付,不得請求向自己給付 (D)第三人對債務人並無直接請求權
11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縱屬不同,仍適於抵銷 (B)二人互負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仍適於抵銷 (C)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或期限 (D)抵銷乃係債之消滅原因之一
12 關於雙務契約之特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時履行抗辯 (B)不安抗辯 (C)成立單向之債務關係 (D)對價關係
1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借期 1 年,約定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十 計算,俟借期屆滿,乙向甲請求償還借款本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間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因違反禁止規定而全部罹於無效 (B)乙得向甲請求償還本息新臺幣 130 萬元,但甲得僅償還新臺幣 120 萬元 (C)甲向乙任意給付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的利息,得依不當得利之 規定請求返還 (D)甲、乙之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係屬要物契約 (E)以上皆非
14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間得設定永久存續之地上權 (B)因取得時效而登記之地上權,得登記為永久存續之地上權 (C)未定有存續期限之地上權,除其成立目的已不存在者外,至少有 20 年 之存續期間 (D)法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僅得依地上物之耐用年數決定之
15 學姊甲在校園內拾得學妹乙之錢包,內有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A)甲應從速通知乙或向學生事務處報告,並將錢包交存 (B)乙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甲應將錢包交存於警察機關 (C)乙認領時,甲、學生事務處或警察機關應將錢包返還於乙 (D)乙認領錢包,甲對乙得請求財產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16 甲將其 A 腳踏車借給乙騎乘,詎料乙竟以自己名義將 A 腳踏車賣給丙, 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腳踏車交付於善意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B)乙無權代理,丙時效取得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C)甲 2 年內得向丙請求回復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D)丙自交付時起 2 年後取得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17 下列關於物權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違章建築物因其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故無作為所有權客體之資格 (B)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故不得單獨作為所 有權之客體 (C)土地上下之特定空間範圍因不具獨立性,故不得作為普通地上權之客體 (D)分別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因不具物理上之特定性,故不得作為普通抵押權 之客體
18 甲擅自將登記於乙名下之 A 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甲完成登記後,以 A 不動產供善意之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但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 A 不動產 (B)乙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的設定因無效而消滅 (C)乙不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仍存在於 A 不動產 (D)乙不得訴請塗銷甲之移轉登記,丙之抵押權的設定因無效而消滅
19 甲之友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屋供丙設定第一次序普通抵押權,以擔保丙對甲 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金錢債權。某日,乙之鄰居丁不慎引發火災燒 燬自己之房屋,並致時價 800 萬元之 A 屋亦因延燒而滅失。如丁明知丙於 A 屋設定有抵押權,仍交付款項予乙賠償其因 A 屋燒燬所受損害,乙並以 該款項於原地新建 B 屋。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乙所為之賠償,對丙不生效力 (B)丙對 A 屋之抵押權,因 A 屋滅失而消滅 (C)丙得撤銷丁對乙所為之給付 (D)丙對 A 屋之抵押權移存於 B 屋
20 下列關於親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B)父母應於必要範圍內以適當之手段懲戒其子女。但子女已滿 16 歲者, 不在此限 (C)父母之行為,與子女之財產權益之利害關係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其子女 時,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D)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之意思不一致時,其祖父 母得聲請法院酌定親權行使方案
21 甲女與乙男結婚生下丙子,乙死亡後,甲再嫁與丁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丁之婚姻無效 (B)甲與丙得協議其血親關係消滅 (C)甲與乙雙親之姻親關係及扶養關係不存在 (D)甲與乙雙親之姻親關係及扶養關係依然存在
22 下列關於兄弟姊妹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A)第 2 順序親屬會議會員 (B)互負扶養義務 (C)第 3 順序血親繼承人 (D)禁止結婚之近親
23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於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之原因? (A)繼承人變造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 (C)繼承人有致應繼承人於死之故意,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D)繼承人隱匿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曾得被繼承人之宥恕
24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 負與何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A)債務人 (B)保證人 (C)管理人 (D)出賣人
25 下列關於認領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於有具體事實足認妨害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時,該未成年子女或其生母,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認領 (B)非婚生子女受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裁判請求認領時 (C)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向生父 提起認領之訴 (D)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於其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死亡後,應向該生父之受遺 產酌定人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申論題 (2)
一、甲有土地一筆,甲於其地上建有一違建廠房做為廢棄物回收場。後甲 因向乙借款,遂以該筆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登記。債權屆清償期後, 甲無力清償,乙乃聲請法院拍賣該地。拍賣後該土地由丙拍定,試問: 丙得否請求甲拆除地上之違建廠房,返還土地?又若甲之違建工廠因 失火燒毀,甲得否於其上重建廠房而繼續使用該土地?(25 分)
二、甲之妻早逝,留下一獨子乙,甲尚有母親丙一人,三人共同居住於甲 名下之舊公寓中。民國 106 年 12 月乙 26 歲結婚時,甲將其名下唯一 之不動產即該戶公寓贈與並登記於乙名下,贈與當時之市價約值新臺 幣(下同)400 萬元。107 年底甲發現其身體狀況不佳,乃於 108 年 初將其銀行戶頭中之 100 萬元贈與其母親丙,又贈與 100 萬元予乙。 109 年 5 月時甲心肌梗塞突發不幸病故。甲死亡時銀行戶頭尚存 50 萬元,甲並積欠丁 600 萬元借款尚未還清。丁向乙催討欠款。試問: 依限定責任繼承之規定,乙應負擔清償之限定責任範圍的金額多少? 又,若乙因不懂法律而全數清償丁 600 萬元後,事後得否主張限定責 任而請求丁返還超出限定責任範圍外之金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