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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 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78599
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78599
科目: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
年份:
10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債篇&物權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於民國 85 年間,以週年利率 20%之條件貸與乙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約定清償期 90 年 12 月 1 日屆至時,乙非但未清償原本,亦未曾 給付過任何利息。甲遲至 106 年 1 月 5 日始訴請乙給付上開借款本息, 乙於訴訟中為本息俱已罹於消滅時效之抗辯;甲則主張縱使本金債權已 罹於時效,但仍得就乙為時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的利息為請 求。請附理由說明:甲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以未定期限方式出租與乙,雙方並約定租金之數 額,以 A 地每年之申報地價為基礎進行調整。此契約關係延續二十餘年 的期間中,因受都市開發影響,A 地及其周邊土地形成市集,工商業鼎 盛繁華,於 A 地上經營商業之乙亦因此獲利頗豐。長期見此情之甲,雖 屢次請求乙應配合周邊出租土地之市價提高租金,但皆未獲回應。甲乃 訴請法院調整 A 地之租金。請附理由說明:甲之請求是否有理?(25 分)
三、甲於民國 68 年間將其所有之 A 地,無償提供予 A 地所在地之乙市內之 丙區公所建造活動中心,建物完成後每年度之使用率均符合「乙市區民 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之規定。嗣甲基於與丁買賣 A 地之契約,於 104 年 6 月間,通知丙終止 A 地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並於同年 10 月 間與丁完成移轉登記程序。丁取得 A 地所有權後,請求乙、丙遷離系爭 建物基地、拆屋還地。請附理由說明:甲終止 A 地之使用借貸契約關係 是否有理?乙、丁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分)
四、甲為乙之受僱人,於駕駛貨櫃車執行運送貨物業務時,不慎衝撞路旁護 欄,板車及貨櫃因而傾倒,並致丙受重傷。事後,於丙起訴請求甲賠償 損害之訴訟中,於法院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一、甲願給付丙新臺 幣一百二十萬元。二、丙保留對其他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三、丙 對甲其餘請求拋棄」。惟因丙所受損害超出甲依調解所支付之賠償金 額,乃復向乙請求其餘損害部分之金額。請附理由說明:丙對乙之請求 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