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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3年 - 103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調查人員財經實務組:行政法#43303
103年 - 103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調查人員財經實務組:行政法#43303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行政處分得予以廢止?又那些情況下,廢止 行政處分,將會發生信賴保護的問題,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二、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民,在何種情況下,得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 限制另行裁罰追繳不法利得?其法理及法條依據為何?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三、行政程序法規定,在那些情況下,人民的信賴不值得保護?請舉例說明之。又土地被 徵收可以請求補償土地上之作物,在公告徵收前,所種植的作物是否應予補償?又 在公告徵收後,再行依從來的使用而播種稻米,徵收機關是否應予補償?(25 分)
四、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必須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被侵害。請問如何判斷人 民所主張的法律地位具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性質?又請問甲之鄰居開設 餐廳,生意鼎盛,但廚房油煙味燻得甲受不了。假如該餐廳確實偶有排放廚房廢氣 不合格之時,請問甲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勒令該餐廳 「歇業」?(25 分)
參考法條: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1 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三項(略)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