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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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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高等考試_二級_法制:刑法(包括刑事特別法)#44346
科目:
公職◆刑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刑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除沒收外增設「追徵」、「追繳」或「抵償」作為「從刑」, 試說明此四種從刑有何不同?(25 分)
二、甲看守鐵路平交道時因喝醉了酒而睡著了,結果火車來的時候,因沒有放下柵欄而 發生車禍造成傷亡。甲後來又喝醉了酒,駕車肇事撞死了過馬路之行人,請問此兩 例有何不同?其罪責形態如何認定?(25 分)
三、民國 88 年刑法修正增訂第 185 條之 4 交通肇事逃逸罪,明定以「致人死傷」為構 成要件,請問此特別要件為何種結果犯?或危險犯?最高法院歷年來的實務見解為 何?學者之看法又為何?(25 分)
四、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80 號解釋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3 項違憲,其理由為何? 今(2012)年 6 月公布修正該條例第 2 條有何配合修正之處?此種變更有無刑法第 2 條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