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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年司法官考司法人員特考三等營建法規#44765
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營建法規與實務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何謂「集村農舍」?(10 分)集村農舍是否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規 定之「集合住宅」?(10 分)
二、市鎮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而該主 要計畫書依同條項第 10 款規定,包括「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此事項有何範圍 之限制?(10 分)又依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之實施 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 倘主管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完成細部計畫之法定程序,對於細部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 地所有人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主管機關是否可予准許?(15 分) 都市計畫法第 15 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 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 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 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主要上下水道系統。 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實施進度及經費。 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 第 15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之實施進度,應就其計畫地區範圍預計之發展趨勢及地 方財力,訂定分區發展優先次序。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 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其他地區應於 第一期發展地區開始進行後,次第訂定細部計畫建設之。 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及變更地形。但主要計畫發布已逾二年以 上,而能確定建築線或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 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
三、請定義「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指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15 分)建築物 拆除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為建築工程填地材料,此工程填地行為是否應申請雜項 執照?(10 分)
四、建築物之外牆如何定義?(10 分)此外牆應如何區別屬專有部分或共用部分?(10 分)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之使用有何限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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