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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純選擇)#4717
科目:
民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
選擇題 (25)
19歲未婚之阿財未經父母同意,將代理權授與25歲之阿明,由其代購一台重型機車。請問該代理權授與之效力為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有效,但得於一定期間內撤銷 (D)有效
甲授權乙代理出售二手車。丙受乙詐欺,竟以新車價格購買。關於甲、丙間之購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丙係受乙欺騙,與甲無關 (B)丙於除斥期間內,得隨時撤銷其意思表示 (C)丙須證明甲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D)自始無效
下列何人為法律行為時,須以自己名義為之? (A)表見代理人 (B)無權代理人 (C)自己代理人 (D)間接代理人
甲罹患精神疾病,被配偶聲請法院為輔助宣告後,未經輔助人同意,而出售其土地一筆於他人。試問:甲出售土地之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甲為房東,因為乙房客積欠租金,向乙表示終止租約。試問:該終止權之性質為何? (A)請求權 (B)形成權 (C)抗辯權 (D)支配權
小李未經老王及老張之同意,在老王出租給老張之其所有土地上種植果樹。請問樹上果實之所有權歸屬於誰? (A)老王 (B)小李 (C)老張 (D)老王與老張共有
下列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何者得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A)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C)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 (D)共同抵押之規定
甲就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抵押權有何影響? (A)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B)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C)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D)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下列何項物權之發生,一定是依法律之規定,而非依當事人之約定? (A)不動產役權 (B)地上權 (C)抵押權 (D)留置權
因不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若當事人間對此並無特約,原則上法律效果為何? (A)解除權消滅,同時解除權人並應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解除權不消滅,惟解除權人應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解除權消滅,同時解除權人並應對相對人償還該物之價額 (D)解除權不消滅,惟解除權人應對相對人償還該物之價額
甲將A地整筆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後,在地上權存續中,於不妨害乙地上權之情況下,甲仍得再將A地整筆設定何項權利於丙? (A)普通地上權 (B)農育權 (C)不動產役權 (D)典權
池上米與越光米之添附,適用下列何種之民法規定? (A)附合 (B)混合 (C)加工 (D)互有
父母將其土地一筆贈與其未成年之子。問此種代理在民法稱之為:(A)自己代理(B)雙方代理(C)無權代理(D)表見代理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受領人免負返還責任 (B)受領人之返還責任減半 (C)受領人須全額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D)受領人除全額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同時尚須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須賠償
租賃物為動產,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法律效果為何? (A)出租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租約 (B)出租人定期催告後,如承租人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C)出租人得聲請法院為增加租金之判決 (D)承租人遲付之金額須達2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始得依定期催告而終止租約
下列何種契約不屬於要物契約? (A)使用借貸契約 (B)租賃契約 (C)寄託契約 (D)押租金契約
關於民法第169條所規定表見代理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本質為無權代理 (B)本人應負履行責任 (C)以本人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D)第三人得於本人承認前行使撤回權
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之給付全部不能者,若乙已為部分之對待給付者,乙得主張何權利? (A)乙得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乙得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C)乙得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D)乙得請求履行契約
甲男欲收養子女,對下列何者不得收養之? (A)甲離婚後再娶乙女,而乙女與其前夫所生之子丙 (B)甲(年30歲)之父丁之弟戊(年僅5歲) (C)甲之外甥己 (D)甲之姪女庚
甲死亡時,遺有一子乙,乙娶妻丙,乙、丙育有一子丁、一女戊,則何人為甲之繼承人? (A)乙 (B)乙、丙 (C)乙、丁、戊 (D)乙、丙、丁、戊
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甲之配偶乙亡故,甲乙育有二子丙、丁;丙於甲死亡後拋棄繼承,丙有一女戊,另乙婚前即育有一子己(非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下列何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應繼財產若干? (A)丁有繼承權,戊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戊、己各得40萬元 (B)丁有繼承權,戊有代位繼承權,己無代位繼承權;丁、戊各得60萬元 (C)丁有繼承權,戊無代位繼承權,己有代位繼承權;丁、己各得60萬元 (D)丁為唯一繼承人,得遺產之全部
依民法規定,自己與配偶之兄弟姐妹之配偶,屬何種親系及親等? (A)無任何親屬身分關係 (B)旁系二親等姻親 (C)旁系三親等姻親 (D)旁系二親等血親
依現行民法有關夫妻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婚夫妻在尚未結婚以前,其依法所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雖已成立,但結婚後始生效力 (B)夫妻訂立夫妻財產制,得選擇通常共同財產制、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之一種訂立之,以適用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夫妻財產關係 (C)夫妻結婚時,夫未滿20歲而依法訂立夫妻財產制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 (D)夫妻已適用法定財產制,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書面改用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並經登記時,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你的三叔公之姊姊與你有何親系與親等? (A)旁系血親六親等 (B)旁系姻親四親等 (C)旁系血親五親等 (D)旁系血親四親等
關於準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者,不生準正效力;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不受影響 (B)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得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者,不生準正效力;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不受影響 (C)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或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均不受影響 (D)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得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或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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