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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45021
100年 - 100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行政法#45021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同年 7 月 20 日 成立之法務部廉政署賦予法律依據。試問:本法之制定是否為法務部廉政署設立之 法律上必要條件?請從現行法規及法理角度分別說明之。(20 分)
二、在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前提下,行政機關得在具體個案中選擇多種行政行為形式 組合應用,以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試分從我國行政程序法、學說及實務見解角度,析 論行政機關併用「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兩種行為形式之法容許性。(30 分)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強化管制塑化劑之使用,遂於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公告修正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授權訂定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並自即日生效。其中,將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由原先禁止使用於 3 歲以下 兒童用品,調整為禁用於 14 歲以下之兒童玩具及兒童用品。今甲所製造之適用於 3-6 歲孩童游泳圈遭A市政府檢出含有 DNOP 成分,A市政府遂根據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處甲 100 萬罰鍰,並限期改善。甲不服,主張受檢產 品係於 100 年 7 月 20 日「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修正前所製 造,A市政府以行為後始變更之法律作為裁罰依據,罰鍰處分應屬違法。試問:甲 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本法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 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 1 項)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第 2 項)」第 32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 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 廢止其許可證:一、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四、試說明「裁罰性不利處分」及「單純不利處分」兩概念在我國現行行政法制下有何 區分之實益?(25 分)